长沙市司法局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享有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超过30日即能产生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小徐因不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近日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要求在1个月后辞职。可小徐很快得知,由于他主动辞职,将无法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离职经济补偿金,所以小徐想撤回辞职申请。请问,小徐可以在公司未作出答复之前撤销辞职申请吗?
当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对其本身也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也就不存在撤销申请的情形;若是在用人单位未作出决定前,劳动者反悔而提出撤回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小徐在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不久即后悔,虽然公司尚未答复是否同意,但尚未超过30日,此时小徐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完成,小徐可以向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的理由,是否同意由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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