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消息:黄金周将至,为了让广大市民能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部分岗位
工作人员假日仍需坚守阵地,他们甚至比平时还要忙,不少任务紧的企业从中秋就开始加班加点。黄金周,劳动者的加班费到底该怎么计算?就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
前3天不允许补休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介绍,虽然7天长假统称为“黄金周”,但实际上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前者是指“十一”、“元旦”等节日假期;后者,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标准也不同。若职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 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可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不允许用补休代替。剩下的4日、5日、6日、7日加班,如果企业在6个月之内安排员工补休,就不用支付加班费;否则,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换句话说,“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给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时报帮你算:不补休,7天可拿568.82元 据介绍,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劳动法》规定),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按该方法,十一期间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按照10月1日开始公布的新标准,市区最低工资为700元/月。以此计算,10月1日至3日,劳动者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100.38元,前3天累计为301.14元。后4天按照两倍计算,不得低于66.92元,4天累计为267.68元。也就是说,单位若不实行补休,国庆假期加班7天,至少可拿到568.82元。据透露,一般加班费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到所在辖区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计件也要翻倍 记者调查发现,市区不少企业实行计件工作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黄金周加班也有加班费。黄金周前3天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的300%,后4天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200%。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的部分,也应视作加班,按照企业制定的结算周期支付加班费。此外,劳动部门特别提醒实行三班制的企业(早班、中班、晚班),如果班次安排在法定节假日,也必须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以此类推。
年薪制无加班费 由于部分企业如船员、企业高层等等,他们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则采用的不定时工作制。工资处负责人解释,绝大部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采用了年薪制,不存在加班费,因此他们在黄金周加班也就没有翻倍的问题。此外,公务员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等不在《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的范畴,也不按此法计算。此外,家政服务和保姆、值班人员也不在该范围,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
过节费不可抵冲加班费 国庆节,不少企业发了过节费。劳动部门强调,过节费与加班工资是两码事,不允许相互抵冲。
据介绍,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尽管它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时,劳动者无需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这是法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我国劳动法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自愿工作不算加班 由于加班费是平时的翻倍,一些职工为了多赚点钱,宁愿放弃休假,自愿加班。劳动部门表示,加班不是企业或者个人单方面决定的,双方必须协商。如果职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己单方面干活的话,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是可以拒绝支付加班费。一般用人单位只承认自己安排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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