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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需区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该如何算?


2011-10-7 14:52:31  信息来源:人民网

  导读:国庆黄金假期就要结束了,不少加班工作人员也开始犯愁了,因为很多人并不知道节假日加班费如何算,特别是在这国庆长假中还需要区分节假日和休息日。

  【读者求助】

  眼看国庆假期就要结束了,南宁市民小李就开始犯愁。10月6日,小李打电话向记者求助称,他是南宁一家网络公司的程序设计员,平时他的工作压力比较大,好不容易等到了国庆,以为能好好和家人团聚几天。没想到老板一声令下,他从10月1日加班到10月4日。“虽然也知道节假日员工加班,用人单位要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但这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补休应该如何安排?希望记者帮我指点指点吧。”

  【律师解答】

  当天,就小李反映的情况,记者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的刘明星律师请教。刘律师解答说,人们通常把10月1日至7日称为“黄金周”,但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它的含义是不同的,这7天假期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所谓休息日是指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1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7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员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具体折算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例如,某职工月工资2175元,那么他的日工资基数就应该为100元(2175元÷21.75天),小时工资应该为12.5元(2175元÷21.75天÷8小时) 。如果单位安排他10月1日加班1天,单位应支付的加班费就不能低于300元(100元×1天×300%);如果单位安排他在10月1日加班1小时,支付的加班费就不能低于37.5元(12.5元×1小时×300%)。

  刘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三天里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300%的劳动报酬,而不能以“补休”代替。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既可以支付加班报酬,也可以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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