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唐蕾来读者唐蕾来信反映:
2011年3月9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负责报表统计。这是我自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找到的第四家用人单位。3个月后,由于我在上班时玩游戏,受到公司的批评。当时心里很不痛快,就立刻要求解约走人了。第二天,我回到公司结算工资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却被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无权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你在公司工作时间已满三个月,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七大项的明确界定,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毕业后找到的第四家用人单位。3个月后,由于我在上班时玩游戏,受到公司的批评。当时心里很不痛快,就立刻要求解约走人了。第二天,我回到公司结算工资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却被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无权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你在公司工作时间已满三个月,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七大项的明确界定,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