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未利用过贷款购买住房,且房屋登记证明显示其家庭无住房(不含本次申请贷款所购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未利用过贷款购买住房,且“房屋登记证明”显示其家庭仅登记有一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缴存职工家庭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房屋登记证明”显示其家庭无住房或仅登记有一套利用该笔贷款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的。
缴存职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登记证明”显示其家庭登记有一套非普通自住住房或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房屋登记证明”显示其家庭登记有一套住房且曾利用贷款购买过其他住房的。
不过,缴存职工家庭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在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且“房屋登记证明”显示已无该套住房的,该笔贷款不在认定范围内。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家庭成员缴存所在地、购房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套数、面积情况等房屋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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